广西大学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广西大学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合同制聘用的全职人员。
(二)在我校工作的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三)在我校挂职的各级在职人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驻我校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需要,自费赴国(境)外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在职教职工不允许出国(境)定居。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脱密期管理之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教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到校党委组织部、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到人力资源处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后,由本人到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 证件的管理。经批准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须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向人力资源处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人力资源处统一保管。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使用情况等。
除办理因私出国(境)签证(注)外,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个人持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证件使用完毕之后应及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统一保管。对于拒不上交证件或不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教职工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行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程序。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出国(境)前6个月内根据不同职级,填写相应表格,按审批表中规定的流程办理申请出国(境)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日期后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不同职级人员填写相应的表格
1.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表1),提交校党委组织部。
2.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填写审批专用表(表2),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其他教职工填写《广西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表3),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根据出国(境)事由,教职工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者需提供与广西大学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2.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出示的材料。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送人力资源处、保卫处等部门审核,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其中,人力资源处在审签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前应征求纪委办意见,校党委组织部审签中层领导人员前应征求校纪委办意见。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校党委组织部审签报校党委审批后呈送自治区党委审批。
(三)非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离退教职工及非脱密期内离退休教职工无需在我校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当次有效。教职工每次因私出国(境)前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如有必要在工作时间内因私出国(境)的,须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后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签证或签注申请。
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持审批结果到人力资源处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获得签证(注)后,若不立即出国(境)的,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统一保管,出国(境)前10日内再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领取。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人力资源处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做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处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
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前由校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从国(境)外返回后30日内,须按照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被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对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违规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请假。本办法审批只适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不适用其他离邕请假。教职工出国(境)前须办理请假手续(将出国(境)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教职工不得随意更改出国(境)天数、不得逾期滞留。未办理请假手续和逾期不归的教职工,由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请假、销假由人力资源处办理及解释。
第十九条 回校报到。教职工回国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力资源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有重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长期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按《广西大学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